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我省洗砂行業管理,嚴厲打擊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非法泡洗海砂行為,維護河道(湖泊、水庫等,下同)安全、行洪安全、航運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泡洗海砂活動,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禁止性行為】 禁止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從事泡洗海砂等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活動。
第四條【洗砂場所設置】 本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定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其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需要,合理設置陸地洗砂場地。
第五條【洗砂場所管理】 設置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依法做好用地審批手續,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和岸線利用的,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應當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措施,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
陸地海砂淡化場應當實行臺賬管理,加強進出砂石的來源監管,洗砂應當達到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日常監管】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水行政管理、海事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船舶檢驗機構、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海洋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實施本轄區洗砂管理工作。各部門依法打擊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非法泡洗海砂活動,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部門責任】 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加強河道管理,依法查處在出海水道與河道水域非法泡洗海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棄置泥漿(水)、砂(渣)石、淤泥或垃圾,以及非法取水用于泡洗海砂等違法行為;加強對水利工程用砂情況的監管,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水利工程建設。
海事管理機構加強對砂石運輸船舶和船舶洗砂活動的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監管,依法查處船舶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規定的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海砂開采管理,督促海砂開采企業按照批準的范圍和方式規范有序開采海砂。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洗砂行業環境監管,督促陸地海砂淡化場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依法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船舶運輸市場準入管理,負責依法查處營運船舶超越核定經營范圍非法從事海砂運輸等違法行為;加強對交通運輸建設工程用砂情況的監管,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交通運輸工程建設。
船舶檢驗機構負責運砂洗砂船舶的檢驗,對違法違規改裝船舶的行為進行認定。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房屋市政工程用砂情況的監管,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設。
市場監督主管部門加強海砂流通領域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海洋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處非法開采、盜采海砂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加強維護水上治安秩序,依法查處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等阻礙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非法采砂洗砂等破壞生態環境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第八條【船舶運輸和非法改裝】 船舶應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海砂運輸活動。
嚴禁船舶加裝、改裝用于從事非法洗砂活動的裝備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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