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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儲油庫、加油站》編制說明

1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要求,支撐國家排污許可制度實施,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行為,生態環境部通過國家環境標準“綠色通道”,立項《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儲油庫、加油站》。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等單位成立標準編制組,按照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定有關要求,起草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儲油庫、加油站(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

1.2 工作過程

      2019 8 月,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等單位成立了《指南》編制組,明確了編制單位的分工及主要職責,開展了資料收集、查閱工作。

      2019 11 ~2020 5 月,編制組查詢了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要求,調研了儲油庫、加油站企業對污染防治和開展自行監測的要求,統計分析了國內部分重點儲油庫、加油站企業自行監測開展情況,組織召開了內部研討會。

      2020 6 ~12 月,重點對北京、陜西、浙江、海南、四川地區的儲油庫、加油站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調研,在此基礎上編制了《指南》(初稿)及編制說明。

      2021 1 ~3 月,編制組對《指南》(初稿)進行了集中討論,組織召開了《指南》(初稿)研討會。在充分聽取了各方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組對《指南》(初稿)及編制說明進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2021 3 月,《指南》通過了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組織召開的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

2 標準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2.1 開展自行監測是排污單位應盡的責任

      排污單位有效地開展自行監測,及時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情況,接受群眾監督,是其應盡的社會義務和法律責任。我國多項法律法規對企業自行監測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明確提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五十五條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2 自行監測是儲油庫、加油站排污許可證的重要組成部分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黨中央把排污許可制定位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 2021 3 1 日正式實施。《條例》將自行監測方案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并作為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排污許可證中要載明對企業自行監測的具體要求,包括手工監測的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監測方法等,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數據傳輸等,以及信息記錄與公開等方面的要求。

2.3 現有標準規范對監測方案編制技術規定不夠全面

      污染源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相比,涉及的行業多樣、產排污工藝復雜。我國現有的監測要求的標準規范有很多,包括排放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竣工驗收技術規范、環評導則等。相關標準規范從不同角度對監測項目、監測技術進行了詳細規定。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和頻次是監測方案編制的核心內容,現有標準對監測指標和頻次的規定存在差異與遺漏。

      《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20)、《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20)中沒有廢水排放控制指標與監測頻次,且在噪聲、周邊環境質量監測方面均未做明確規定。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儲油庫、加油站》(HJ 11182020)規定了儲油庫、加油站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但與《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20)、《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20)中要求的控制項目、點位描述存在不一致,且標準中明確指出:“排污單位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自行監測管理要求從其規定。”

2.4 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是規范和指導企業自行監測行為的需要

      自行監測作為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任務,其順利實施,除了法律地位的明確,更需要有配套的技術文件作為支撐。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作為基礎而重要的技術指導性文件,既是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需要,也是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工作的重要依據。

      對每個排污單位來說,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不同監測點位的控制指標及其排放標準、環評報告的要求都有其獨特內容。雖然各種監測技術標準與規范已從不同角度對排污單位的監測內容做出了規定,但是由于國家發布的有關規定必須有普適性、原則性的特點,因此排污單位在開展自行監測過程中仍面臨著諸多疑問,包括如何結合企業自身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監測點位、監測項目和監測頻次等。編制組通過現場調研、網上公開信息查詢等方式, 對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現狀進行調研,調研內容包括企業生產現狀、工藝特征、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監測手段、信息公開等。結果顯示,已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均制定了自行監測方案,但監測方案的規范性卻有待提高。

      因此,為解決企業開展自行監測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的政策和技術引導,進一步明確企業自行監測的責任和義務,提高企業自行監測工作的積極性,規范和指導企業的自行監測行為,有必要制定《指南》,將儲油庫、加油站自行監測要求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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