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環境行政處罰懲教結合的作用,強化企業環保主 體責任,提高企業環保自律意識,促進嚴格執法、自覺守法與普 法宣傳的有機結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 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 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立案調查部門:負責文書送達;負責對當事人整改情況核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二)案件審查部門:負責受理當事人提交的道歉承諾資料 及整改資料;對受理的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具體處理建議。
我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當事人適用 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 7 個工作日內,主動提出書面申請,并已改正違法行為。
(二)在東莞日報、東莞時間網、東莞陽光網等其中一個主要媒體上公開道歉的。
同時對多個違法行為申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應當分別申 請,分別在主要媒體上公開道歉。
以下情形不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
(一)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的;
(二)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方法阻礙、拒不接受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以及有弄虛作假逃避檢查行為的;
(四)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性規定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 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
(六)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
(七)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違反突發事件 應對措施的;
(八)公開道歉承諾后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九)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復查發現違法行為仍 持續的;
(十)環境違法行為屬于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定額罰款, 或法定最低罰款的;
(十一)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生態環境部門認為不適用的;
(十二)同一時間檢查發現存在兩個或以上環境違法行為, 其中一個環境違法行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不得適用道歉承 諾從輕制度的。
(一)含有電鍍、漂染、造紙、洗水、制革、濕式印花、電 氧化(電解陽極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發黑、蝕刻(含 線路板蝕刻)、鈍化、電泳污染等其中一種或以上工序的,當事 人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按擬罰款金額的 30%降低處罰。
(二)經營地址位于石馬河、茅洲河流域鎮街1的,當事人 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按擬罰款金額的 40%降低處罰;
(三)除上述(一)(二)項以外情形的,當事人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按擬罰款金額的 50%降低處罰。
根據上述標準減少罰款金額的,減少的額度最多不得超過20 萬元;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同時符合上述(一)(二)項情形的,按較低的減輕幅度降低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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