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解譯審核與質量控制的內容、流程和技術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解譯審核與質量控制。
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HJ 1156 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監測技術規范
《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42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 167 號)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 474 號)
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環生態〔2020〕72號)
自然保護區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及核查處理辦法(試行)(國環規生態〔2017〕3 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人類活動圖斑 human activities parcel
通過遙感影像判讀出的人類活動現狀或其變化部分的輪廓。
3.2
圖斑漏勾 parcel missed
解譯或審核過程中發現的人類活動圖斑未勾畫的情況。
3.3
圖斑錯勾 parcel error
解譯或審核過程中發現的人類活動圖斑勾畫錯誤的情況。
3.4
圖斑屬性錯填 parcel attribute error
?解譯或審核過程中發現的人類活動圖斑屬性填寫錯誤的情況。
4.1 內容與流程
主要從影像質量控制、解譯質量控制等涉及的內容、關鍵流程上進行規范。
4.1.1 影像質量控制
影像質量控制包括影像篩選、幾何校正和影像融合三部分的質量控制,其中影像篩選包括影像時相、空間分辨率、噪聲和云雪覆蓋等方面,幾何校正包括坐標系、配準精度等方面, 影像融合包括配準精度、空間分辨率等方面,詳見圖 1。
4.1.2 解譯質量控制
解譯質量控制包括生產環節、審核環節、驗收環節的質量控制,其中生產環節由解譯生產人員進行自檢、互檢和全面復檢,審核環節由審核人員進行全面專審,驗收環節由驗收人員通過抽查方式進行終審,詳見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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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業務人員
主要對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解譯生產、審核、驗收等環節的相關作業人員進行規范和要求。
4.2.1 作業人員應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作業,并對作業質量負責。
4.2.2 生產環節的解譯人員、復檢人員應具有遙感解譯或審核經驗 1 年以上;質量審核人員應具有保護地人類活動相關解譯或審核經驗 3 年以上;成果驗收人員應具有保護地人類活動相關解譯或審核經驗 3 年以上。
4.2.3 每期作業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明確作業任務和主要內容,統一作業標準和要求, 規范作業程序和技術方法。
5.1 影像質量控制
主要從影像篩選、幾何校正和影像融合三方面進行影像質量的審核控制,填寫影像審核與質量控制檢查表(見附錄 A)。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質量控制內容的影像均為不合格的影像。
5.1.1 影像篩選
重點對原始影像的篩選質量進行審核。主要審核內容包括影像時相、空間分辨率、噪聲和云雪覆蓋。質量控制要求:
5.1.1.1 影像時相一般應在要求的監測時間范圍內。如果監測的時間范圍內沒有適宜的影像, 可適當向前后外延,但是總的外延時間寬度不應超過監測時間寬度的 1/3。
5.1.1.2 影像空間分辨率原則上要優于 2 m。由于天氣等原因無法完整覆蓋監測區域,可適當采用空間分辨率優于 10 m 的影像。
5.1.1.3 單景影像無大面積噪聲和條帶。
5.1.1.4 自然保護地范圍內影像的云雪覆蓋面積比例不得超過 10%,部分山區影像的云雪覆蓋面積比例不得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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