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提出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控制標準(試行)
GB 39728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
HJ 66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GB 39728、GB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陸上油氣田、灘海陸采油氣田和海上油氣田陸岸終端的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包括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鉆井、完井、錄井、測井、井下作業、試油和試氣、采油和采氣、油氣集輸與油氣處理等作業或過程;不包括油砂、油頁巖、頁巖氣、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等非常規油氣的開采活動。
3.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3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4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3.5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排氣筒和企業邊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監測指標。
3.6
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點的 VOCs 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3.7
稠油開采注汽鍋爐 viscous oil exploitation boiler
為稠油、超稠油開采提供高溫高壓水蒸氣的生產設備。
3.8
油氣田加熱爐 oil and gas furnace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對原油或天然氣進行加熱的熱工設備,主要類型包括管式加熱爐、水套加熱爐、真空相變加熱爐、熱媒加熱爐等。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1 廢水排放監測
更多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意見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