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任務來源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指導和規范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龍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等單位參照相關標準規范,起草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
1.2 工作過程
2019 年 10 月,成立標準編制組。
2019 年 11 月,召開專家研討會,確立《指南》的編制方向。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5 月,查詢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要求,調研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污染防治和開展自行監測的要求,統計分析了國內典型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自行監測開展情況,組織召開了內部研討會。
2020 年 6 月~2020 年 9 月,赴新疆、四川、重慶、陜西等地典型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編制了《指南》(初稿)。
2020 年 10 月~2021 年 2 月,對《指南》(初稿)進行了集中討論,根據討論結果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指南》(討論稿)。
2021 年 3 月 3 日,組織標準征求意見稿研討會,根據專家意見對《指南》(討論稿) 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
2021 年 3 月 23 日,《指南》通過了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組織召開的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
2.1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發展現狀
石油天然氣作為重要的一次能源,攸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是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天然氣作為清潔能源,為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油氣安全問題是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是全球能源戰略和能源政策的核心。2018 年 7月,習近平總書記做出“大力提升國內油氣勘探開發力度,努力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批示。
目前,我國從事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的企業主要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兩大國有中央企業,以及國有地方企業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近年來,中國原油產量保持在 2 億噸/年左右;天然氣產量則呈現快速上升態勢。國家為改善能源結構、控制大氣污染,對天然氣保供增供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2.2 開展自行監測是排污單位應盡的責任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是污染源監測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掌握企業排污狀況和排污趨勢的手段,其監測結果和資料是開展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依據。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已被明確納入法律法規。監測結果是評價排污單位治污效果、排污狀況、對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的重要依據,是支撐排污單位精細化、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礎,在污染源達標狀況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需要有監測數據的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第五十五條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 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2.3 相關標準規范對自行監測方案編制技術規定尚有不足
我國涉及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監測要求的標準規范,包括污染物排放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竣工驗收技術規范、環評導則等。相關標準規范綜合性強,從不同角度對監測指標、監測技術提出要求,存在覆蓋面不全、不適用日常監測等問題。監測頻次是監測方案的核心內容,現有標準規范對監測頻次規定較為模糊。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僅規定了監測指標及限值,未涉及污染物指標的監測頻次。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通用工序》(HJ 1120—2020)規定了部分廢水監測指標與頻次,但與即將發布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控制項目存在差異。《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HJ 1121—2020) 規定了通用型工業爐窯的自行監測要求,對陸上油氣田加熱爐自行監測指導作用不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中部分監測規定與《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8—2020)中的規定存在差異。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石油天然氣開采》(HJ 612—2011)僅規定驗收監測期間各類別的監測頻次按照相應類別的綜合排放標準及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 2.1—2016)、《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陸地石油天然氣開發建設項目》(HJ/T 349—2007)均僅規定要對建設項目提出監測計劃要求,缺少具體內容。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 號)對國控企業的監測頻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為規范性管理文件,規定相對籠統,無法滿足量大面廣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編制要求。
美國EPA 環境與健康國際合作科學小組 1996 年的報告“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Capacity Building Resource Document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Source Self-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Record keeping Requirements”(《污染源自行監測、報告與記錄保存要求的國家間比較研究報告》)中對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匈牙利、印度、墨西哥、荷蘭等國污染源自行監測中的監測參數確定、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監測報告、質量保證等要求進行了詳細比較,總的來講,上述國家對自行監測工作的相關方面都做了詳細的要求。以廢氣為例,在監測方法上,包括連續自動監測、通過煙道采樣后再進行物理或化學分析的間接監測、替代監測、視覺或嗅覺監測、物料平衡等。在監測參數上,包括 SO2、CO、NOX、VOCs、PM、HCl、重金屬、可見度等;在監測頻次上,主要根據設備的種類、企業規模、排放量等來確定;在監測方式上,企業可以自己建立實驗室開展監測,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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